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益安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4民初277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淼,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仙居县双庙乡解放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应永兵。

被告:浙江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仙居县双庙乡解放村村民委员会、浙江益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明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杨锦秀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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