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浦江县宏丰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浦江县宏丰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2683.63元,合计522683.63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5月1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融资限额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县宏丰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县宏丰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金华浦江支行,汇入账号:95×××29,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26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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