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及罚息合计420210.02元,自2020年2月26日之后利息:以1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自2020年2月26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及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 二、若被告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滁州市清流东路1465号的土地(土地证号:滁国用2013第09879号)、位于滁州市清流东路1465号1号2号厂房(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5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900号、皖2016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839号,上述三处不动产共同抵押登记证号:皖2018滁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06249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21元,减半收取46660.5元,由被告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