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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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维亚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维亚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2708.3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及罚息合计76509.59元,自2020年1月14日之后利息:以1492708.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自2020年1月1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及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 二、若被告安徽维亚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滁州市清流东路1482号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631号,不动产登记抵押权证明编号:皖2018滁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021434号)、位于滁州市城东工业园清流路南侧、杭州路与徽州路之间(清流东路1482号)1#在建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滁开6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S01,不动产登记抵押权证明编号:皖2018滁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02143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安徽维亚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3元,减半收取9461.5元,由被告安徽维亚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