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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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 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借款本金38399250.33元及截止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61303.66元。之后以本金13020000元为基数,逾期罚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7.125%计算至款清日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7.125%计算至款清日止;以本金869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4.75%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逾期罚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7.125%计算至款清日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4.75%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7.125%计算至款清日止;以本金805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4.75%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逾期罚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7.125%计算至款清日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4.75%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7.125%计算至款清日止;以剩余本金8639250.33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4.75%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逾期罚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7.125%计算至款清日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4.75%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7.125%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侧经四路与经五路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81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78号]、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经五路东侧等8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77号]、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经五路东侧等2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40号]、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41号]、位于天长市铜城镇高庙社区等5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30号]、位于天长市铜城镇龙岗社区等3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31号]、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经五路东侧等18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33号]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抵押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 四、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范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天汊路南经九路与经十路之间(纬一路88号)2栋102等59户、他项权证号为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0004439号房地产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45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范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南经九路与经十路之间4-2栋4层等3户、他项权证号为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24号房地产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1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范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东二凤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503等10户、他项权证号为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26号房地产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94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范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南经九路与经十路之间10栋301-302室等7户、他项权证号为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29号房地产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1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在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35元,由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