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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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金顺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凤阳县金顺达物业保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滁州金顺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凤阳县金顺达物业保洁有限公司保证金44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凤阳县金顺达物业保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上诉人凤阳县金顺达物业保洁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由被上诉人滁州金顺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上诉人凤阳县金顺达物业保洁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由被上诉人滁州金顺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