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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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兴和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兴和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3128元及利息(利息以43128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兴和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320294.58元,并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为止,但连续计算后最终以不超过96088元为限;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兴和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损失77.7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7.7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兴和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得利益57.519万元; 二、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中山市兴和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58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中山市兴和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1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6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上述共计10281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兴和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048元,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818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兴和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048元,上诉人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7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