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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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包括工资卡)。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