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359号 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褚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元,公司员工。 被告: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桂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