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 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金石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宁阳金信联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金石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的两份《定购协议书》。 二、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138万元。 三、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3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