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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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常熟市宏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惠赞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327.96平方米仓库、1847.46平方米车间、2994.60平方米无证车间、2381.19平方米3#办公楼南侧场地的被告占有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合计1530829元,支付3#办公楼自2018年1月7日至被告实际迁出之日止按照21538.67元/月计算的使用费(扣除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原告占用的1楼东南角2间租金2978元),支付31.70平方米门卫部分自2018年1月7日至被告实际迁出之日止按430.17元/月计算的使用费,支付182.40平方米无证仓库自2018年1月7日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照2343.84元/月计算的使用费,并支付3#办公楼北侧3432.12平方米场地自2018年1月7日至被告实际迁出之日止按照15719.11元/月计算的使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惠赞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0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4040元,由被告常熟市宏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34040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3404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被告负担的剩余诉讼费用200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8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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