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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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农金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9)云28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穗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二、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9)云28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金穗公司代偿款1000000元及以10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金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金穗公司代偿款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金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7元,由上诉人***负担13867元、被上诉人西双版纳金穗升植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该费用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不另清退,由被上诉人西双版纳金穗升植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将负担部分迳付上诉人***。一审案件受理费7584元,由***负担6934元、人西双版纳金穗升植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