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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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卫市银房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70万元、利息1533475.76元(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中卫市银房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卫市银房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0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3801元,由***、***、***、***、***、***、中卫市银房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