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10496.1元;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垫付款3249.2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754元,减半收取为18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7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共计4224元,由***负担2957元,由***负担1267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在判决主文第三项中扣减1267元,随同第二项款项一并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