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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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424.3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六从2018年12月3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