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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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程邦和损失121085元(121085元包含: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9920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10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肇事车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程邦和医疗费等损失47718.13元【(189253.76元-121085元)×70%】; 三、驳回原告程邦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履行款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开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1XX4。程邦和领取赔偿款时返还***人民币24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4元,依法减半收取1982元,由原告程邦和负担182元,被告***负担1800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