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肇事车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5.17元(1578.82元×7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履行款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开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1XX8。程邦和领取赔偿款时返还***人民币24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23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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