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松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四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4执恢49号 陈广云、常州市四通机械有限公司、蒋莳芳、解美芬、无锡市松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广云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四通机械有限公司、蒋莳芳、解美芬、无锡市松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依据为(2012)常仲裁字第344号,原执行案号为(2013)常执字第103号、(2019)苏04执恢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陈广云拨付了常州市四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拍卖款390万元,申请执行人陈广云书面表示放弃本案其他执行请求。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常州仲裁委员会2012常仲裁字第344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