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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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4371.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109.28元、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2元,由被告***、***、***、***、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2-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