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422民初578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马鹤忠,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住***。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东文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宁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