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31,5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1,5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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