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均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三惠(福建)工贸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址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0××86、00××87号)];

二、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三惠(福建)工贸公司名下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泉港国用(2010)第0021、0022、0023号];

三、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3540465.24元、利息20534.7元、罚息(含复利)50777.95元及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申请人因实现担保物权支付的25000元律师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11965元,由被申请人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8-9-6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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