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80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080元,由被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