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瑞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14047057.3元; 二、如被告甘肃瑞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全额履行,被告***、***、马小红、***分别在未履行部分的20%限额内对原告甘肃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肃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82元,由被告甘肃瑞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