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静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849.91元,共计103849.91元;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其与***的共同财产、***以其与***的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计136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