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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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凉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灵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支出医疗费35048.11元(含***垫付医疗费224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00元、营养费1800.00元,共计38288.1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00元,下剩28288.11元,由***负担19801.6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额内赔偿8486.43元; 二、***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误工费21834.00元、护理费13100.40元、交通费1600.00元、伤残赔偿金53922.6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共计92457.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支出的病服费用80.00元,由***承担56.00元,***承担24.00元; 四、***因本起事故花费鉴定费3400.00元,由***承担2380.00元,***承担1020.00元; 五、***返还***垫付的医疗费2246.19元、现金4740.00元,共计6986.19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8.00元,减半收取1439.00元,由***负担1007.30元,***负担43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