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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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誉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甘肃省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信,为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事先经法本院审查); 三、驳回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己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