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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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合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青海宏天嘉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721235元; 二、被告甘肃瑞禾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海宏天嘉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甘肃合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258元,原告青海宏天嘉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