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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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金华市正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9288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6月27日起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元(已减半收取)、评估费3500元,合计4561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