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金华市正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9288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6月27日起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元(已减半收取)、评估费3500元,合计4561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8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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