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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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 杨凌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等共计9462097元及利息(利息以8476227元为基数,起止日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增判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507元,由被上诉人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90972元,由被上诉人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5486元,由被上诉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54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