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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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咸新区润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被上诉人西咸新区润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37943元。 三、上诉人***、***、***、***、***、***、***共同赔偿被上诉人西咸新区润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37943元后,各承担5420.4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3元,上诉人***、***、***、***、***、***、***各承担60元,被上诉人西咸新区润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13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3元,上诉人***、***、***、***、***、***、***各承担123.71元,被上诉人西咸新区润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12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