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鸿浩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鸿浩建设有限公司货款94,094元;支付14,925元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时止的违约金;支付79,169元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时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加上浮50%加不超过损失30%即11.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甘肃鸿浩建设有限公司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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