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429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5214.14元的百分之三十为46564.24元;其余原告***经济损失由其自理。

上述一、二项合并后,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993.24元;扣除被告***预付就诊卡费用等150元后应付原告***149843.24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执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应减半收取为1740元,由原告***承担1220元,被告***承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5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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