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益阳市梓山司法鉴定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益阳南方骨伤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9284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93.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9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1510元,被告***、***负担604元,原告***负担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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