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78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25892.19元,合计63692.19元。扣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实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53692.19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008元,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14395.8元,相互折抵后原告***实际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13387.8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以上给付,保险赔偿金53692.19元,由***领取40304.39元,***领取1338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21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