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300元,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中的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435.09元,合计170735.0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3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849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5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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