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
黔东南州贵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对第三人黔东南州贵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23×××11)内的277261.18元保证金享有质权。

二、不得执行第三人黔东南州贵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23×××11)内的保证金277261.1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负担838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6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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