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炸材款、配送费、爆破员及安全员费用及技术指导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7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