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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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 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河池市金城江区创源变压器维修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221民初1386号 原告河池市金城江区创源变压器维修厂(以下简称维修厂)。 负责人万炜,男,河池市金城江区创源变压器维修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 代理人万少艾,男,该厂业务经理。 被告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以下简称亚盟南丹分公司)。 负责人黄炳藏,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炳藏,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19年11月12日 开庭日期2019年12月16日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亚盟南丹分公司支付维修费11500元及违约金1336.5元(违约金以13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7日起诉之日为1336.5元)给原告;2、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受亚盟南丹分公司委托,对其管辖的南丹县车河镇农贸市场的受雷击损坏的厢式配电变压器进行维修,并签订了维修合同。原告于2019年6月底将变压器维修好并送往南丹县车河镇农贸市场进行安装,当天该变压器安装完毕并投入正常运行,至今该变压器在正常供电运行。在当天安装变压器的同时,将维修金额13500元发票交给亚盟南丹分公司托代理人刘惠峰。之后,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要维修费,但没有结果,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亚盟南丹分公司、被告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查明事实2018年6月12日,亚盟南丹分公司(甲方)将一台损坏的变压器(型号ZGS11-Z500/10,生产厂家佛山汇茂电气公司,出厂序号13031503)拉到维修厂(乙方)进行修理,甲方、乙方为此签订了《车河市场厢式变压器维修合同》。该合同除约定了维修的内容、报酬、验收标准、保修期等内容外,还明确规定:乙方在甲方付款前给甲方出具全额的合法有效发票,甲方在变压器安装投运后,须一个星期内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0%维修费用,剩余的10%结算款在质保期壹年后一次性支付清;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8年6月25日,维修厂将修理好的变压器运到南丹县车河镇农贸市场安装并投入运行,同时出具两张票额合计共13500元的(变压器维修)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亚盟南丹分公司。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维修厂与亚盟南丹分公司签订的《车河市场厢式变压器维修合同》,是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维修厂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变压器维修工作,但无证据证明亚盟南丹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报酬给维修厂,故维修厂请求亚盟南丹分公司支付13500元维修费,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维修厂请求亚明南丹分公司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维修厂主张从维修的变压器被安装运行之日即2018年6月25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符合合同中关于甲方在变压器安装投运后,须一个星期内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0%维修费用,剩余的10%结算款在质保期壹年后一次性支付清的约定,致使计算的违约金数额有误,本院据此予以纠正。截至2019年11月7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3500元×90%×0.0002/天×365天+13500元×10%×0.0002/天×7天+13500元×0.0002/天×127天=886.95元+1.89元+342.9元=1231.74元。亚盟南丹分公司是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人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亚盟南丹分公司的债务依法应承担责任,但不是维修厂所主张的连带责任。被告败诉,且纠纷系因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所引起,诉讼费用依法应由被告负担。 判决主文一、由被告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被告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500元维修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11月7日的违约金为1231.74元,该日后的违约金以13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河池市金城江区创源变压器维修厂; 二、驳回原告河池市金城江区创源变压器维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1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5.5元,由被告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被告广西亚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5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