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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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3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在交强险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9,877.81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3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在交强险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9,877.81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费355元、鉴定费(误工期鉴定部分)74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负担177元,由***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