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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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 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 保山市元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2,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在机动车统筹限额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362,268.19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付清。 三、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及借款合计72,594.19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