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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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翌银玖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1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32906795.05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此后以1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上海翌银玖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09480.23元及律师代理费180万元; 三、对于上述两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拉萨纳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质押物(1900万股雅百特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上海翌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玖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玖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玖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银福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银福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银福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8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8802元,由被告上海翌银玖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拉萨纳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玖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玖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玖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银福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银福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银福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按上诉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汇至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户为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营业中心。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