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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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7627.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10246账号。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3240.49元[(124108.56元-17627.59元)×50%],扣除其已垫付的8000元,余款45240.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10246账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负担358元。鉴定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0元,被告***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