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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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医疗费9,500.00元、残疾赔偿金104,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实际应给付104,000.00元; 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医疗费148,598.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00元、营养费15,000.00元、护理费119,862.34元、残疾赔偿金76,990.10元、持续治疗费50,000.00元、交通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鉴定费6,640.00元,共计438,280.63元的70%,计实际应给付306,796.44元; 三、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医疗费500.00元、误工费5,500.00元,共计6,000.00元; 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医疗费7,562.42元、鉴定费1,820.00元、误工费2,500.00元、护理费4,8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共计26,195.42元的70%,计实际应给付18,336.79元; 五、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医疗费9,500.00元、误工费93,329.50元、残疾赔偿金11,170.5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实际应给付104,000.00元; 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医疗费500.00元、误工费5,500.00元,共计6,000.00元; 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医疗费148,598.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00元、营养费15,000.00元、护理费119,862.34元、残疾赔偿金76,990.10元、持续治疗费50,000.00元、交通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鉴定费6,640.00元,共计438,280.63元的30%,计实际应给付131,484.19元; 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医疗费7,562.42元、鉴定费1,820.00元、误工费2,500.00元、护理费4,8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共计26,195.42元的30%,计实际应给付7,858.63元; 九、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4.51元,减半收取1,897.26元,***承担181.56元,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承担816.99元、***承担608.43元,***承担290.28元。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