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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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方县交通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大方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F×××××号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担架费、交通费共计945531元,扣除已先行垫付的103117.29元,还应赔偿原告***赔偿842413.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F×××××号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担架费、交通费共计35294.1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原告***负担994.50元,被告***负担165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