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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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家析产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与被告***拍卖、变卖广州市X路X号401房,所得价款由原告***、***各分得四分之一,由被告***分得二分之一。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应向原告***、***分别支付从2018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占用费(每人每月按照1254.95元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若被告在成交确认之日前迁出的,则占用费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被告***应按上述标准按月分别支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955元,由原告***、***负担567.79元,由被告***负担6838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