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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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鲁山县金海龙商厦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鲁山县金海龙商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8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进行计算,第一部分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1183997元;第二部分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3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48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鲁山县金海龙商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缓交至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