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2790000元;

二、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7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20元,减半收取1856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3560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6216元,洛阳丰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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