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沃德沐浴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凯恒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慈溪市沃德沐浴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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