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332515.65元,支付至2019年8月7日止的利息8737.11元,支付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确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6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诸暨市诸暨联想科技城5幢010803房屋(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号:诸房预商字第××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号:诸房预抵字第××号)】依法定程序处分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8元,减半收取3259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29元,由被告***、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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